本文摘要:
不控告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展开审查后,指出不合乎控告条件或没适当控告的,依法不递交人民法院展开审判、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置要求。不控告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控告(又称意味著不控告)、酌定不控告(又称比较不控告)、无罪不控告(又称众说纷纭不控告)。
不控告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展开审查后,指出不合乎控告条件或没适当控告的,依法不递交人民法院展开审判、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置要求。不控告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控告(又称意味著不控告)、酌定不控告(又称比较不控告)、无罪不控告(又称众说纷纭不控告)。对贪污罪不控告的研究,既能反映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做出不控告要求的共性情形 ... 不控告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展开审查后,指出不合乎控告条件或没适当控告的,依法不递交人民法院展开审判、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置要求。
不控告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控告(又称意味著不控告)、酌定不控告(又称比较不控告)、无罪不控告(又称众说纷纭不控告)。对贪污罪不控告的研究,既能反映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做出不控告要求的共性情形,亦能反映贪污罪个罪的包含要件的特点。
根据实务案例,总结贪污罪不控告的情形及概括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还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退回控告后,做出不控告要求的)构建有效地申辩获取参照,具备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发表网,对贪污罪的不控告决定书展开检索。
检索结果共计表明994条,笔者检验出有全国各地、各级检察院近期作出的,有参考价值的61份贪污罪不控告决定书。互为较之笔者所求文书搜寻平台,检索出有的26个法院有罪裁判案例,显著在数量上有很大的减少。
此种现象也能体现,检察院阶段有效地申辩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开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避免错误控告、避免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性。笔者通过对上述61份贪污罪的不控告决定书展开系统的整理、概括,总结了12个有效地的有罪辩点,以供参考。一、从法定不控告案例概括有罪辩点 有罪辩点一:数额并未超过贪污罪法定行政处分标准 有罪辩点二:涉嫌款项数额并不大且系用作公务,合乎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控告 二、从酌定不控告案例概括有罪辩点 有罪辩点一:涉嫌数额较少 有罪辩点二:讯问和大力退赃 有罪辩点三:共同犯罪中归属于从犯 有罪辩点四:及时上缴主要涉嫌款项 有罪辩点五:行为人虽实行了索取公共财物的不道德,但款项并没由个人占据,犯罪情节严重 有罪辩点六:非攫取个人利益 三、从众说纷纭不控告案例概括有罪辩点 有罪辩点一:涉嫌款项无法确认为犯罪扣除 有罪辩点二:无充份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犯罪蓄意 有罪辩点三:无充份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有罪辩点四:事实不明、无罪 四、总结 一、从法定不控告案例概括有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做出不控告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刑事责任,早已追究责任的,应该撤消案件,或者不控告,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不指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减免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他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他或者退回告诉他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生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准予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
” 有罪辩点一:数额并未超过贪污罪法定行政处分标准 不控告决定书:洪检审理刑不诉〔2017〕15号 要旨:经求证,索取的170余万元资金,除去因公开发表支外,剩下215000元包含贪腐,段某偷走19万元,段某给与潘某某20000元,刘某某50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潘某某扣除25000元其不道德包含贪腐,但其数额约将近立案标准。有罪辩点二:涉嫌款项数额并不大且系用作公务,合乎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控告 不控告决定书:中检审理刑不诉〔2017〕4号 要旨:周某某因居委事务支出5.2万元,其中:缴纳低成仁苹果树赔偿款3万元、缴纳弱智村民任侯平诊治款2000元、缴纳居委赊欠烟、酒款2万元。案发后,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扣留周某某涉嫌款6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不道德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对周某某不控告。
二、从酌定不控告案例概括有罪辩点 有罪辩点一:涉嫌数额较少 不控告决定书:不会检审理刑不诉〔2017〕48号 要旨:虚报国家危旧房改建2座,索取国家危旧房改建补助金资金10000元。不控告决定书:华检审理刑不诉〔2017〕2号 要旨: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兼任华池县绿坊畔乡**村村干部期间,假造入户调查表等文书,予以村民会议评议、审批等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利用职权给其或家人名下虚报低于生活确保,索取低于生活确保资金,原任村支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皆在评议表格、调查表等文书上签署接纳并请示乡政府。
2009年至2015年,王某某共计索取低保资金60111元;2010年、2012年,余某某共计索取低保资金13320元。有罪辩点二:讯问和大力退赃 不控告决定书:汉检诉刑不诉〔2017〕14号 要旨:本院认为,王某甲伙同他人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道德,但犯罪情节严重,具备讯问、全部退赃、诚恳忏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不必须判处刑罚。不控告决定书:汉检诉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道德,但犯罪情节严重,具备讯问、全部退赃、诚恳忏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不必须判处刑罚。
不控告决定书:洮市检刑检刑不诉〔2017〕17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道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并大力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免刑罚。涉及不控告案例:泸检诉刑不诉〔2017〕2号、喀检公刑不诉〔2017〕51号、沅检公刑不诉〔2017〕76号、溪检刑不诉〔2017〕53号、渝检审理刑不诉〔2017〕28号、辽铁县检公刑不诉〔2017〕**号、三渑警审理刑不诉〔2018〕7号、三渑警审理刑不诉〔2018〕6号、三渑警审理刑不诉〔2018〕5号、夏检诉刑不诉〔2018〕1号、莲检审理刑不诉〔2017〕18号、渝潼检刑不诉〔2017〕22号、汉检诉刑不诉〔2017〕10号、汉检诉刑不诉〔2016〕9号、广区检刑不诉〔2017〕58号、广区检刑不诉〔2017〕59号、广区检刑不诉〔2017〕57号、刚刚警审理刑不诉〔2017〕2号、刚刚警审理刑不诉〔2017〕1号、渝开州检刑不诉〔2017〕33号、东检诉刑不诉〔2017〕4号、东检诉刑不诉〔2017〕3号、德检刑检刑不诉〔2018〕2号、吉铁检刑检刑不诉〔2017〕1号、凤检审理刑不诉〔2017〕38号、樟检审理刑不诉〔2017〕17号、连铁检公刑不诉〔2017〕1号、溪检刑不诉〔2017〕28号、溪检刑不诉〔2017〕31号、 有罪辩点三:共同犯罪中归属于从犯 不控告决定书:宽双检刑检刑不诉〔2017〕16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之后索取公共财物,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包含贪污罪。
鉴于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在本案中归属于从犯,案发后真实情况供述并大力返赃。不控告决定书:沪朱检诉刑不诉〔2017〕16号 要旨:本案系由共同犯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起到,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由从犯,应该贬斥、减低惩处或者减免惩处。
涉及不控告案例:亭检诉刑不诉〔2017〕7号、通二检刑检刑不诉〔2017〕2号、五检审理刑不诉〔2016〕3号、景检审理刑不诉〔2017〕36号、 有罪辩点四:及时上缴主要涉嫌款项 不控告决定书:监检审理刑不诉〔2014〕20号 要旨:2008年初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傅某某利用兼任监利县**车站**、监利县**中心**的职务便捷,利用个人在开设的借记卡,先后缴纳销售给陈某某、不易某某的国家强迫免疫系统疫苗款、自营疫苗款等公款总计447810元,除去于2011年年底上缴单位24万元、2013年3月上缴单位10万元,以及为单位支出96085.70元外,余款11724.30元被其掩饰挪用。有罪辩点五:行为人虽实行了索取公共财物的不道德,但款项并没由个人占据,犯罪情节严重 不控告决定书:榆检审理刑不诉〔2017〕17号 要旨:被告人刘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内的176000元普九资金,由刘某某要求用作学校教学楼修理、出售办公桌椅等公务支出总计75877元,剩下100123元刘某某卸任时转交接任校长金某某 有罪辩点六:非攫取个人利益 不控告决定书:新城院审理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利用兼任呼和浩特市**粮库**职务的便捷,侵吞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0万赠送给刘某某,后藏匿合约、用于欺诈票据平帐且仍然并未交还上述钱款,其不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包含贪污罪。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因刘某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而挪用公款,该钱款全部被刘某某个人用于,其并未攫取个人利益,犯罪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必须判处刑罚。
涉及不控告案例:安全检查审理刑不诉〔2017〕17号 二、从众说纷纭不控告案例概括有罪辩点 有罪辩点一:涉嫌款项无法确认为犯罪扣除 不控告决定书:央检公刑不诉〔2017〕2号 要旨:本院经审查指出,被不起诉人朱XX的个人账户与XX村的账户长年相混,公私账务已无法区分,且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明、无罪,不合乎控告条件。有罪辩点二:无充份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犯罪蓄意 不控告决定书:丰检审理刑不诉〔2017〕10号 要旨:该贪污案三人的联合贪腐的蓄意目前没证据证实,三人将公款据为有数、非法占有的不道德也没证据证实。该案包含贪腐犯罪的证据不充份。不控告决定书:淮检诉刑不诉〔2018〕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撤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指出侦察部门确认的犯罪事实不明、无罪。
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蓄意和犯罪的数额,不合乎控告条件。不控告决定书:安全检查审理刑不诉〔2017〕16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身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之后,伙同他人虚报34398.19元粮食补贴款,但其主观上贪腐的蓄意无法相同,经撤回补充侦查二次,仍因涉嫌贪污罪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四款之规定,要求对唐某某不控告。
有罪辩点三:无充份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不控告决定书:桂检审理刑不诉〔2017〕16号 要旨: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明、无罪,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黄某甲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合乎控告条件。有罪辩点四:事实不明、无罪 不控告决定书:天检审理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经审查并撤回本院反贪局补充侦查,依然指出本院反贪局确认的犯罪事实不明、无罪,不合乎控告条件。不控告决定书:应检审理刑不诉〔2018〕1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撤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指出侦察部门确认的犯罪事实不明、无罪。
涉及不控告案例:鄂安全检查审理刑不诉〔2017〕17号、大检诉字刑不诉〔2016〕6号、大检诉字刑不诉〔2016〕7号、陆检审理刑不诉〔2017〕4号、陆检审理刑不诉〔2017〕5号、京东检审理刑不诉〔2015〕107号、霍检审理刑不诉〔2016〕9号、禹检审理刑不诉〔2017〕8号、 四、总结 从大量的不起诉书中可以显现出,检察院对于贪污罪做出不控告要求的案件具备以下特点: 1.对于并未约法定行政处分数额的不控告仅有一例; 2.对于包含贪污罪但涉嫌数额并不大的案件,同时具备讯问、从犯和大力退赃等情节的,检察院作出了不控告要求的案例较多; 3.在事实不明、无罪的不控告案件中,检察院的大多数文书内容阐释不是很流畅,行文中讲解主要侦察情况后忽然改以“事实不明、无罪”而做出不控告要求,但并未对不起诉的明确情由展开明确阐释。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此类型的不控告案件有可能不存在众说纷纭不控告以外的行为人有罪的情由,而办案机关出于各方面考虑到以“事实不明。
无罪”作为替代。文书为事例: 禹检审理刑不诉〔2017〕8号。本案由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收押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第一次撤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17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第二次撤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17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2017年3月23日、2017年6月7日缩短审查起诉期限。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收押审查起诉确认:2010年,在禹城市南环路综合改建征地移往过程中,当时在禹城市南环路征地移往指挥部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刘某某,伙同时任禹城市东城办事处李老村支部书记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联合利用李某某的职务便捷,在李老村征地移往统计资料时将该村的集体房屋(党员活动室)注册在贺某某的母亲李某甲名下,索取国家120平方米的移往楼房一套(禹城市**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室,设施有10.33平方米储藏室一间,太阳能一套),价值总计175945元。2012年12月邻近分配移往楼房时,贺某某通过刘某某、李某某将出售上述党员活动室的购房款99807元交给东城办事处财政所。
后因李老村村民检举牵涉到此事,在禹城市东城办事处党委调查过程中,贺某某于2016年2月将已发给的上述移往楼房钥匙撤回禹城市东城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将贺某某所递购房款99807元归还。经本院审查并撤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指出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确认的犯罪事实不明、无罪,无法回避本案中不存在的疑点,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贺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不合乎控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对贺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不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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