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概念: 股权司法冻结后,不该据此否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时间:2023-04-05 08:47 作者:金年会
本文摘要:最高院裁判概念: 股权司法冻结后,不该据此否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股权司法冻结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转让的股权被司法查封,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底子障碍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被司法查封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底子障碍。案涉章建清的股权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司法查封,从形式上看,这简直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障碍。 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股权变动手续”部门约定,章建清共同完成股权变动手续的义务是在收到烨扬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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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概念: 股权司法冻结后,不该据此否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股权司法冻结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一)转让的股权被司法查封,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底子障碍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被司法查封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底子障碍。案涉章建清的股权因民间借贷案件被司法查封,从形式上看,这简直是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障碍。

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股权变动手续”部门约定,章建清共同完成股权变动手续的义务是在收到烨扬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假如烨扬公司根据约定付出转让款,相关民间借贷就可能被归还,股权查封就可能被排除。且按照章建清的主张,正是因为烨扬公司过期付出转让款,才通过烨扬公司股东的协调举行了对外举债。

烨扬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对其公司股东协调借债事宜予以认可。综上,股权查封发生与排除都与烨扬公司是否付出转让款密切相关,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底子障碍。

(章建清、大兴烨扬(上海)资产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讯断书 (2019)最高法民终686号) (二)股权予以冻结,不该据此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查封,属于必然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更的保全办法,其法令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管理股权变动挂号时受到限制,即影响两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该据此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刘凤琼、梁彦与黄建华、黄铁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80号)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纳冻结办法。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该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管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付出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度工商总局关于增强信息互助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不予管理该股东的变动挂号、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门的公司章程存案,以及被冻结部门股权的出质挂号。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协议如没有《合同法》第52条划定的无效景象的,不该仅依股权被司法冻结,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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