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交通肇事罪,如何明白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时间:2023-01-27 08:47 作者:金年会
本文摘要:【案例解读】《人民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如何明白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案情】 2015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车在北京市向阳区化工路田中园KTV门前由南向北行驶,时遇被害人刘某鹏酒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门路,刘某所驾车辆将刘某鹏撞倒,造成被害人头部损伤。刘某随即停车,与刘某鹏的朋侪崔某一起将刘某鹏抬上车,由刘某驾车将刘某鹏送往医院举行救治,后刘某将其母亲留在医院,本人以筹措钱款为由先行脱离。

金年会

【案例解读】《人民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如何明白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案情】 2015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车在北京市向阳区化工路田中园KTV门前由南向北行驶,时遇被害人刘某鹏酒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门路,刘某所驾车辆将刘某鹏撞倒,造成被害人头部损伤。刘某随即停车,与刘某鹏的朋侪崔某一起将刘某鹏抬上车,由刘某驾车将刘某鹏送往医院举行救治,后刘某将其母亲留在医院,本人以筹措钱款为由先行脱离。崔某于当日2时26分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医院寻找刘某未果,后见告其母亲让刘某去公安机关处置惩罚问题。

被告人刘某及眷属于当日下午及越日到医院为被害人缴纳了部门医疗用度。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始终保持联络。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4月22日到交通队投案。

经诊断,刘某鹏受伤致脑内血肿,多发性大脑挫裂伤伴出血,脑室内积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行右颞顶枕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经判定刘某鹏属重伤二级。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鹏无责任。案发后,刘某先行支付了被害人刘某鹏的部门治疗费等用度共计人民币9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向被害人刘某鹏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清除了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证明其切合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这一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执法追究,客观上逃离了事故现场,二者同时具备,而刘某的行为并不切合这一要求。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一审讯断,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为:(1)刘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推行了救助义务,但未实时报警,私自脱离医院,直至案发4日后才主动投案,其以乞贷为由脱离医院不能清除其具有逃避执法追究的目的,而刘某及其亲属能否与被害方保持联系亦不是判断其是否逃避执法追究的依据。故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避执法追究,否则易放纵犯罪。

(2)刘某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历程具有一连性,医院具备肇事司机、肇事车辆及被害人三方面主体,切合事故现场的特征,应当明白为事故现场的延伸。原审法院对于事故现场的明白有局限性。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执法有误,并由此得出刘某无罪的错误结论,刘某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事处罚。上级检察院在支持上述抗诉意见基础上认为,本案证人可证明刘某酒后驾车,且其对自己系逃逸有所认知,其投案是迫于被害人一方以赔偿换取为其作证的生意业务未告竣,故其具有逃避执法追究的意图。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经审理认为:本案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有逃避执法追究的主观目的,其脱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切合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条件,刘某不组成交通肇事罪。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检法之间分歧的焦点点在于如何明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划定的“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组成交通肇事罪。

而法院则认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清除了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证明其切合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划定。这一划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执法追究,客观上逃离了事故现场,二者同时具备,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切合这一要求,故宣告被告人无罪。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明白 1、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包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执法追究的目的及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凭据《交通肇事解释》的划定,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罗两个方面,即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执法追究。

从认知角度,行为人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自己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意志角度,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执法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有义务掩护现场、救助伤者和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置惩罚。

《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划定:“在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刻停车,掩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刻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陈诉执勤的交通警员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肇事者均能自觉推行这一义务,有的肇事者肇事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实时救助。正因如此,《交通肇事解释》将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作为入罪的情节之一,并降低了事故结果的门槛,旨在以刑事处罚约束肇事者肇事后掩护现场、救助被害人和配合处置惩罚。

在适用为逃避执法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划定时,不能仅以行为人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客观归罪,应当严格考察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具有逃避执法追究的主观意图。实践中,大多数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执法追究,但也有一些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怕被对方眷属或现场群众围攻等。差别的主观意图反映出行为人差别的悔罪心理,体现了差别的恶性水平,需要给予的处罚种类及巨细也应有所区别。

鉴于此,《交通肇事解释》将作为入罪情节的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目的限定为为逃避执法追究。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脱离医院是为了逃避执法追究。其一,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实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举行救治,其在脱离医院的时候让其母亲在医院看护被害人。其二,被告人称其脱离医院系为了乞贷,在案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在脱离医院后向多人筹措了钱款,并于当日为伤者交付了6万元的用度,且被告人在被害人举行开颅手术时亦到医院举行探望。

其三,在被告人投案之前,被害人的眷属与被告人之间能够保持流通的联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身份完全掌握,被告人亦确系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脱离医院系为了逃避执法的追究。

需要说明的是,虽现有证人证明被告人系酒后驾车,但仅系单方证言,且系听说证据,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亦没有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印证。而且不能以被告人系酒厥后推定被告人具有逃避执法追究的主观目的,也不能依据《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划定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系酒后驾驶灵活车”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组成犯罪。2、对事故现场的明白应当遵循文明白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原则,不能扩大解释 文明白释,就是对执法条文的文字,包罗单词、观点、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事故现场的字面寄义为发生事故的就地,作此明白切合一般民众的基本认识。 体系解释,是指凭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职位,联系相关条文的寄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对司法解释条文的解释,亦应遵循此原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交通肇事解释》同时划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

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解释》划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执法追究而逃逸的,岂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建立为前提。

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所在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差别的执法用语反映了差别的立法意图。

基于体系解释,笔者认为,事故现场有严格的所在限制,限于事故就地,而不能作扩大解释。目的解释,是指凭据刑法例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寄义的解释方法。在解释刑法时,必须思量刑法最终要实现何种目的,进而做出切合该目的的合理的解释。刑法及《交通肇事解释》划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立法克制肇事者逃逸是为了救助和掩护被害人。

与此相通,《交通肇事解释》划定的逃离事故现场也应当明白为行为人逃离后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情形,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助,虽然脱离了事故现场,但并不切合条文划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立法意图。如机械明白,将行为人为了送被害人至医院明白为脱离事故现场,倒霉于勉励肇事者实时救助被害人。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并未脱离事故现场,而是实时停车,并在第一时间驾车带被害人到医院举行救治。

医院不属于事故现场,在被告人以筹钱为名脱离医院的情况下,不能把医院认定为事故现场的延续。被告人脱离医院的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情况泛起。综合上述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切合为逃避执法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划定,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没有《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划定的其他六种情形之一的,不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治理部门的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法式中的职位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交通治理部门均会凭据交通运输治理执法规范对门路交通事故责任举行认定,出具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中,公诉机关正是凭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刘某有逃逸行为并负全部责任的认定而指控被告人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认定依据就存在问题,因为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刑事审判的依据之一,但不是确治罪与非罪的绝对尺度和唯一尺度,交通治理部门的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法式中并不妥然具有可采性,需要联合案情客观分析。理由在于: (一)适用依据及目的差别 交通治理部门认定门路交通事故责任依据的是《门路交通宁静法》《门路交通事故处置惩罚法式划定》《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等交通运输治理执法法例,其目的在于维护门路交通秩序,预防和淘汰事故,掩护人身宁静,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业宁静及其他正当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行政法上的门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是出于交通治理的需要,为了维护正常门路交通秩序。而司法机关认定门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目的在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对门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巨细,以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予以刑事处罚及处罚水平的问题。

(二)认定方法差别 交通治理部门认定门路交通事故责任思量的因素是行为人对发生门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水平,不仅包罗了造成门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包罗了行为人事后的行为。如《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划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负担全部责任。

可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居心破坏、伪造现场、扑灭证据的,负担全部责任。而刑法上认定门路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思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与门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及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水平。

行为人的行为对门路交通事故发生自己没有原因力的,纵然存在事后的逃逸行为,也不能仅依据逃逸情节认定行为人负有门路交通事故责任。(三)证明尺度差别 交通治理部门认定门路交通事故责任接纳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如灵活车与非灵活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非灵活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灵活车一方负担赔偿责任,并不要求证明灵活车驾驶人具有过错。

而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此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综合上述分析,人民法院在认定详细行为是否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接纳交通治理部门的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应当凭据刑法所划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组成要件举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交通治理部门在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行为人有逃逸情节,不一定导致行为人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法院应联合其他证据,从刑事因果关系角度客观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例定的逃逸。

本案中,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其主要依据在于:其一,被告人驾驶灵活车行驶中存在遇行人横过门路时,未按划定避让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门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二,被告人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违反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七十条的划定。

如前所述,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本份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被告人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被告人未避让行人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责任,该责任巨细要进一步评断被告人未避让行人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水平。但以被告人的事后逃逸行为认定其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负有刑法上的责任并不妥当,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从医院脱离,此节并非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且被告人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刻停车并搭载伤者到医院举行救治,其虽然没有掩护现场,但目的是救治受害人,不能据此对其责难。

综合上述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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